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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时间: 2009-06-03 09:00 来源: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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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和《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即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2.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即持有有效期内《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人员的家庭成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6.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7.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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